2026年1月13日至14日,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其維也納總部召開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的修正案。會議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決定,主要取消了要求無核反應堆國家向公約公共基金提供資金的規定。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干事拉斐爾·馬里亞諾·格羅西在開幕致辭中指出,公約旨在通過各方補充基金提高核事故后的賠償能力,此次會議的核心任務即為審議并修訂與國際補充基金相關的條款,特別是捐款計算公式的調整。

本次會議依據公約第二十四條召集,由總干事負責召集。共有來自11個締約方及6個觀察員的71名官員與會,其中包括4個簽署國以及2個曾參與2025年6月于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舉行的公約第五次會議的國家。此次修正工作始于2024年,當時三分之一的締約方根據相關規定請求召開會議,專項討論修改公約中關于補充國際基金的條款,具體涉及對第四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捐款計算公式的修訂。

修正案將在所有締約方完成交存同意受其約束的法律文件后正式生效。此次調整旨在優化公約下資金的籌集機制,進一步強化國際合作框架下的核損害賠償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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