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社10月22日消息,鑒于日本政府擬取消最長60年的核電站運轉年限,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委員長山中伸介21日就修改監管制度表示,對于運轉超過30年的核電站,設想的新制度是每隔10年實施審批。他指出“也會考慮設計的陳舊性……將是相當嚴格的監管”等。
日本現行法律規定,核電站的運轉期限原則上40年,若獲得規制委的批準,那么僅限1次、最多可延長20年。日本政府希望修改法律,讓運轉超過60年成為可能。另一方面,日本原子能規制委正討論確保長期運轉安全性的機制,避免只有旨在推進核電站的法律修改率先得到推動。
山中說明稱,對于運轉超30年的核電站,方案之一是加強監管,由規制委每隔10年對反應堆安全殼等的健全性實施審查,若無法獲得批準,就不能繼續運轉。他還表示,對于超過60年的核電站也可以考慮同樣采用類似每隔十年實施審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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