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安全局近日發布關于印發《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綜合檢查報告》的函,國核安函〔2021〕20號,詳情如下:
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檢查組于2021年2月1日至9日對你公司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核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情況進行了綜合檢查。
現將檢查報告印送給你公司,請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要求,確保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運行準備工作充分和運行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3月1日
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綜合檢查報告
檢查單位名稱: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
受檢單位名稱: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檢查日期:2021年2月1日至9日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六)《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七)《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
(八)《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九)《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
(十)《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
(十一)《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
(十二)《關于印發〈福島核事故后核電廠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國核安發〔2012〕98號);
(十三)田灣核電站5、6號機組初步安全分析報告(PSAR);
(十四)田灣核電站5、6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五)田灣核電站5、6號機組項目質量保證大綱(設計與建造階段);
(十六)田灣核電站運行質量保證大綱;
(十七)田灣核電站5、6號機組調試大綱;
(十八)田灣核電站5、6號機組在役檢查大綱;
(十九)核電廠建造、安裝和調試適用的相關標準規范;
(二十)國家核安全局發布的核安全審評原則和管理要求等。
二、檢查內容
(一)質量保證大綱實施;
(二)構筑物和核安全設備;
(三)系統調試;
(四)運行生產準備;
(五)輻射防護;
(六)應急準備;
(七)實物保護和燃料貯存;
(八)放射性廢物管理及環境監測;
(九)消防設施;
(十)建造許可證條件、運行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審評問題落實情況;
(十一)建造階段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如福島改進項。
三、檢查組織
2021年2月1日至9日,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檢查組(名單見附件1)通過遠程在線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核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情況進行了綜合檢查。檢查組聽取了江蘇核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單位)關于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概況、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系統調試、運行生產準備、輻射防護、應急準備、實物保護和燃料貯存、放射性廢物管理和環境監測、消防設施、許可證文件審評、核安全監督、重大改進項和6號機組首次裝料前自查情況的工作匯報,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關于6號機組工程設計、設備采購、構筑物和核安全設施、安全和質量管理情況的工作匯報,中核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關于6號機組土建安裝階段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理情況的匯報。
在聽取匯報的基礎上,檢查組對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的質量保證大綱實施、構筑物和核安全設備、系統調試、運行生產準備、輻射防護、應急準備、實物保護和燃料貯存、放射性廢物管理及環境監測、消防設施、建造許可證條件、運行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審評問題落實情況、建造階段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了重點檢查。對建造、調試和生產準備相關文件、程序、報告和記錄進行了抽查;對重要不符合項處理結果進行了抽查;與有關技術和管理人員進行了對話;對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反應堆廠房、燃料廠房、核輔助廠房、電氣廠房、蓄電池間、應急指揮中心、實物保護系統、核島消防系統、電廠輻射監測系統等進行了現場核查。營運單位及相關單位(名單見附件2)對檢查活動給予了積極配合,檢查達到了預期目的。
四、檢查情況
(一)質量保證
根據核安全法規的有關要求,營運單位建立了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及組織機構;生效實施了各階段質量保證大綱,并出版適用于5、6號機組工程領域管理程序208份;營運單位按照程序進行了人員培訓和授權,對不符合項進行了審查和控制,按照計劃實施了質量保證監督和監查。
(二)構筑物和核安全設備
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核島、常規島及附屬設施構筑物施工完成,主冷卻劑系統、專設安全設施、核輔助系統、電氣儀控系統和廢物處理等系統的設備已安裝完成;土建安裝類不符合項已全部關閉;構筑物和核安全設備的建造質量總體受控。
(三)系統調試
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首次裝料前需完成調試試驗共331項,已完成329項,調試試驗結果滿足驗收準則要求,剩余2項為階段狀態相關調試試驗。首次裝料后的全部111項調試試驗規程已生效發布,滿足首次裝料后的調試需求。
(四)運行生產準備
根據核安全法規要求,營運單位建立了運行領域的組織機構,明確了關鍵崗位職責;6號機組現有高級操縱人員14人、操縱人員20人,231名生產人員已通過培訓并獲得授權;生產管理類文件336份、運行規程和生產技術文件6201份已生效發布,滿足6號機組運行需求;6號機組首次裝料前所需移交的136個系統已全部完成移交。
(五)輻射防護
營運單位為5、6號機組設立了輻射防護組織機構并配備了經過授權的輻射防護人員;輻射防護領域管理程序可以覆蓋5、6號機組。電廠輻射監測系統已調試完成,控制區出入監測系統已投入使用;6號機組已建立輻射控制區。
(六)應急準備
營運單位建立了5、6號機組的應急響應組織,能夠滿足6號機組的應急管理需求;應急人員資質和培訓授權滿足管理程序要求;應急預案和執行程序完備;應急設施設備處于可用狀態。
(七)實物保護和燃料貯存
營運單位建立了核材料管制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6號機組控制區、保護區和要害區的實體屏障和實物保護系統,保衛控制中心已投入運行;燃料組件已全部貯存于核燃料廠房。
(八)放射性廢物管理及環境監測
營運單位放射性廢物領域管理程序覆蓋5、6號機組;三廢處理系統已完成調試,流出物監測系統和環境監測系統已投入運行。
(九)消防設施
營運單位制定了適用于5、6機組的消防管理和技術文件。全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已完成通訊聯網,核島、常規島和BOP廠房消防系統已投入運行,6號機組防火邊界安裝工作完成。
(十)建造許可證條件、運行許可證申請文件審評問題落實情況
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建造許可證條件已按要求落實或在長期執行中;6號機組裝料前調試報告和役前檢查結果報告正在審評,5、6號機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運行許可證申請文件審評要求已得到落實或按計劃落實。
(十一)歷次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自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核島澆筑第一罐混凝土以來,國家核安全局和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組織對6號機組進行了15次例行核安全檢查,檢查提出的絕大部分管理要求已整改落實。
(十二)其他
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重大設計改進項的設計、施工和調試均按相關要求開展,并根據同類型機組共性問題的經驗反饋要求開展了相關排查和處理工作。
五、檢查結論和改進要求
通過檢查,檢查組認為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建造階段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正常,與核安全有關的活動處于受控狀態。首次裝料前調試項目已完成或按計劃進行,調試質量受控。安全相關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的移交工作正在按計劃實施,運行生產準備工作滿足安全要求。輻射防護、應急準備、實物保護、放射性廢物管理、環境監測和消防等方面工作有序開展。
檢查共形成12個方面的檢查意見,并形成66個檢查記錄單,提出13項整改要求。檢查組認為,營運單位在按計劃完成6號機組運行前的準備工作,及運行許可證頒發前須完成的檢查記錄單中的承諾和整改要求,并經核電廠調試啟動委員會和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確認后,田灣核電站6號機組運行前的準備工作是可以接受的。
(一)針對6號機組倉庫(G1A)因設備問題導致溫度短期不滿足管理要求、倉庫(AB1)中物料過期未識別等問題,營運單位應深入查找對相關承包商監督管理不力的問題并加以整改,并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對可能受其影響的安全相關物項進行排查和評價,確保受影響物項滿足設計要求;
(二)針對化學與容積控制系統管道孔板、調節閥的連接焊縫及下游區域未按在役檢查大綱要求開展目視檢驗或射線檢驗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成相關區域的補充檢驗,并對5號機組開展經驗反饋;
(三)針對巡檢發現蓄電池間環境溫度短期低于蓄電池設計溫度下限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從設計等方面綜合分析蓄電池間環境溫度偏低的原因,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采取必要改進措施,同時進一步明確巡檢程序的要求;
(四)針對非放射性廢水處理和排放中存在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全面梳理全廠非放射性廢水排放和水質情況,抓緊制定相應整治計劃,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確保達標排放;
(五)針對6號機組備用新風入口未按照核安全監督檢查承諾設置丙烯腈探測儀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在備用新風入口增加丙烯腈探測儀,并進行相應的試驗驗證;
(六)針對多份設計澄清單超范圍使用,未按質量保證大綱承諾開啟設計變更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對設計澄清單超范圍使用情況進行排查,并按設計變更程序進行處理。同時,組織設計、建安、監理等相關單位查找問題根源,開展經驗反饋;
(七)針對多份不符合項報告中原因分析不完整不充分、問題原因不明確、記錄不完整,以及設備冷卻水系統、余熱導出系統、輔助給水系統中存在焊縫多次返修不合格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商不符合項處理過程的管理,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善相關管理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八)針對部分處室監查頻度不滿足《田灣5、6號機組項目質量保證大綱(設計和建造階段)》和《監查程序》要求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加強監督監查力量建設,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按要求修訂監查計劃并加以實施;
(九)針對6號機組首次裝料前調試活動中僅開展質保隨機監督,未開展專項監督且隨機監督記錄不完整、不及時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加大調試活動的質量保證監督力度,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完善隨機監督記錄并制定后續專項監督計劃并加以實施;
(十)針對6號機組柴油發電機無負荷啟動定期試驗報告中未經允許修改驗收準則,根據異常設備可用性評價表判定定期試驗合格,以及定期試驗規程中水壓試驗泵出口壓力驗收值與定期試驗監督要求偏差較大且長期未糾正等問題,營運單位應深入查找定期試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舉一反三,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排查同類問題并采取有效糾正措施;
(十一)針對安全殼噴淋、安全注入等部分系統運行規程附錄中的系統文件清單未及時更新,與實際使用的文件編碼、名稱不一致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對所有系統運行規程進行梳理和必要的更新;
(十二)針對《電廠輻射監測系統報警規程》中化容系統樹脂床發生一級報警時缺少貯存衰變6個月的要求,與最終安全分析報告(FSAR)審評承諾不一致,以及《核燃料廠房通風系統碘吸附器性能試驗》規程中濕度值要求與FSAR描述不一致等問題,營運單位應深入排查同類規程,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對與FSAR承諾不一致的規程文件予以修訂;
(十三)針對部分承包商應急預案中缺少與電站應急組織的接口,選取撤離路線時未考慮聽從電站指揮部指令安排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切實履行對承包商應急工作管理和指導責任,在6號機組運行許可證頒發前督促相關承包商完善應急預案。
對檢查組提出的檢查記錄單和整改要求,營運單位應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并將改進措施和落實情況按要求和承諾的時間提交國家核安全局和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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