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臺山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的請示》(廣核臺〔2019〕12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臺山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進行了審查,認為該申請是可以接受的,決定頒發臺山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見附件1、2)。
你公司在臺山核電廠1、2號機組的運行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遵守運行許可證規定的要求,確保臺山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安全。
附件:1.臺山核電廠1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2.臺山核電廠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
國家核安全局
2019年4月4日
抄送:能源局,國防科工局,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4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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